
山西晚报·山河+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建设流程、管理运行体制等具体内容,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更好支撑我省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作为我省最高层次的科技创新平台、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省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明确,省实验室按照“需求导向、统筹规划、开放协同、支撑发展”的原则,综合科研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等因素布局建设,实行实体化运行。
在建设运行方面,省实验室应具备聚集国际国内高端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需75人以上。同时,拥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具备国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省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应当建立与人员能力、业绩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做好职称评审、项目承担、考核奖励、配套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在政策保障方面,建设期的省实验室,建设期内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业务、日常运行管理等。进入运行期管理的省实验室,运行期间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此外,《办法》指出,省实验室可建立容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特点和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实行以聚焦成果质量价值、突出应用贡献成效、强化资源使用效率、注重产业支撑作用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标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