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一”前夕,省高院赔偿办法官王莉拨通了一个牵挂已久的回访电话。电话那头,14岁少年欢欢(化名)的继母李佳(化名)说:“王法官,我们一切都好,您放心!欢欢学习很用功,马上就要中考了,孩子正在全力准备。”这通暖心的电话,为一起由省高院审理并实施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件画上了阶段性的圆满句号。6月2日,省高院正式对外发布了这起案例,讲述了一个普通家庭接连遭遇不幸后,在司法关怀与社会力量帮助下重燃希望的故事。
命运多舛
少年五年内两失至亲
2016年,欢欢的亲生父亲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次年,母亲带着年仅6岁的欢欢改嫁刘凯(化名)后便因病撒手人寰。2019年,刘凯与李佳登记结婚,欢欢跟随二人生活,日子虽不富裕,倒也安稳。
2023年,在一起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中,刘凯不幸身亡,李佳也受了轻伤。年仅12岁的欢欢再度痛失至亲。在医院里,尚未痊愈的李佳做出一个让人动容的决定,“婚后我一直没有生育,欢欢虽不是我亲生,但是我从小看到大,以后孩子就跟着我生活。”
李佳出院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丈夫留下的数十万元贷款债务和未付清的工钱,加上正在上学的欢欢和年迈痴呆的养父,生活重担全压在她一人肩上。“当时感觉前途迷茫,看不到一点光。”李佳回忆道。
案发后,欢欢、李佳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未收到分文赔偿。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省高院。
主动作为
法官联动启动救助
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刘宁在审理这起上诉案件时,敏锐捕捉到欢欢一家面临的急迫困境,当即将情况同步至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与王莉法官取得联系。两位法官研判后认为,欢欢的情况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实地走访。
2025年12月3日凌晨6点,王莉、刘宁一行从太原出发,驱车数百公里来到欢欢所在的县城。简陋的陈设无声诉说着这个家庭的困窘。交谈中,李佳声音哽咽,“这孩子可怜啊,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早不在了,亲戚都不愿意抚养他。现在孩子读初三,就跟着我生活。”
王莉心里惦记着那个少年,又赶到学校见到了欢欢。当问到未来意愿时,欢欢抬起头坚定地说,“这几年我一直跟着李佳阿姨生活,我想让她继续做我的监护人。”王莉拿出资料,耐心指导他办理了司法救助申请手续。临别时,她拉着欢欢的手说,“以后遇到困难,就给阿姨打电话。”
一次救助,不止于一时纾困。随后,王莉一行又走访了当地村委、民政部门。令人欣慰的是,村委会帮助李佳就近就业,月收入4000元;民政部门确定李佳为欢欢监护人,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其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一审法院和检察院也建立了常态化走访帮扶机制。
回到太原后,王莉严格核查欢欢的困境与救助资格。李佳每月4000元收入需负担三人开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生活困难”情形。经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评议,依法核准给予欢欢司法救助金6.5万元,目前已发放到位。
制度探源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欢欢获得的这笔6.5万元救助金,源自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旨在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它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代位赔偿,而是在当事人穷尽诉讼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国家出手“托个底”。正因如此,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一般只进行一次救助。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意见》明确列出了以下几种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几种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金标准如何确定?《意见》规定,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数额综合考量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救助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若救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金,将被追回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若日后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已发放的救助金也将从执行款中扣除,确保制度的严肃与公平。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般应提交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实际损失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的证明等材料。生活困难证明主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救助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法院制作笔录。
国家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其首要功能便是“救急难、托底线”。一组数据见证这项制度的温度,2023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28万件,决定救助9.04万件,救助总额达25.61亿余元,让12.86万余人摆脱了生活困境。一笔笔“救命钱”,为困境中的涉诉群众点燃了奋力生活的希望。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司法救助理念的深刻转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指出,司法救助的核心是解决“急迫困难”,当诉讼无法提供有效赔偿时,国家的救济必须及时介入,不能等到当事人走投无路才出手。
在这一理念牵引下,救助关口大幅前移。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5年,审判执行阶段与信访阶段决定救助的案件数之比,已由此前的“二八开”扭转为“九一开”,救助的及时性和覆盖面大幅提升,司法救助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规定的救助方式,以支付救助金为主,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还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司法救助的“托底”性质,决定了它无法包办一切。6.5万元救助金能解燃眉之急,但一个家庭的长期困难,需要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承接。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专为织密民生兜底保障网而来的法律,其中一条规定,对获得司法救助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短短一句话,打通两条救助通道,为因涉诉陷入困顿的群众筑起最后一道屏障。
这一规定背后,是十余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领域的持续实践与制度探索。许多受助对象面临的困难是综合性的,经济拮据、身体伤残、心理创伤、就业无门,单靠一笔救助金难以根治。如何打破部门壁垒,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成为实践中的关键课题。
社会救助法给出了清晰的答案,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这一协同机制,在欢欢的案例中得到了生动体现。省高院法官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主动协调村委会为李佳解决就业,对接民政部门为欢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助学金,联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司法救助、行政救助、社会力量同向发力,为这个家庭织起了一张立体的保障网。
来自司法机关的实践智慧,为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宝贵经验。这部法律关于司法救助的内容,核心在于“衔接”与“兜底”。把司法救助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大盘子,确保困难群众在获得司法救济后,若生活仍存明显困难,能依法转入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手递手托付。
“十五五”规划强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这起案例,正是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与各方力量协同发力的生动实践。
“我们要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不断加大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做好‘当下救’的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长久助’。”王莉法官说,“让这些孩子在司法阳光与社会关爱的共同滋养下,尽快走出生活困境,为他们营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欢欢目前正在为中考全力冲刺,李佳也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努力支撑起这个家。一纸救助,一场帮扶,让困境少年看到了生活重新绽放的光。这束光,来自法官的担当,更来自司法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