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视频吐槽泄愤?当心侵犯他人名誉权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6-16 09:05:23

如今,刷短视频、发动态已成为许多人日常表达情绪的方式。高兴了分享一条,生气了也发一段,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随手拍摄的吐槽视频、随口说出的泄愤话语,一旦发布到网络平台上,会不会给自己惹来法律纠纷?近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谩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6月15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走访。


姑嫂矛盾引发网络辱骂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姑嫂关系,原告吴某为嫂子,被告王某为小姑子。因吴某与王某的哥哥正在办理离婚,家庭矛盾逐渐升级。王某内心积怨难平,为发泄情绪,选择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公开对吴某进行辱骂。
  

这些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获得相当数量的点赞与评论。更为严重的是,评论区中出现了大量针对吴某的批评性言论,其中不少带有明显的指责和贬低色彩,吴某的社会评价因此受到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一情况,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的视频,该行为已经超出正常表达情绪和批评他人的合理边界。这些视频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看到,并引发负面评论,客观上造成了吴某社会评价的降低。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删除所有相关侵权视频;在原先发布视频的网络平台上向吴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吴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并非个例。现实中,部分人误以为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可以随意宣泄情绪而不必承担后果。但法律规定明确,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的网络言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什么是名誉权?

聚焦社会评价的保护


对于“名誉权”这一法律概念,法官给出了解释。
  

简单来说,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拥有一定的“名声”,即他人对其品德、才干、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律对这一评价加以保护,使其不受他人非法贬损,这便是名誉权的基本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个人有名誉权,企业、商户、社会团体等同样依法享有这一权利,其商业信誉、品牌口碑等均受法律保护。
  

法官特别强调,名誉权的核心在于“社会评价”,而非权利人自身的内心感受。这意味着,即使被侵权人本人并未看到网上的侮辱性言论,但只要这些言论被其他社会公众看到,并有可能因此降低对其的评价,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即已成立。这一界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行为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法官结合案例,梳理了以下几类常见情形。

  

两大典型侵权行为,分别是侮辱与诽谤。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或图像等方式,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具体包括:在公开场合或社交平台上使用辱骂性、贬低性语言直接攻击他人;通过撰写文章、发布漫画、表情包、图片等方式丑化、歪曲他人形象;甚至以暴力或强迫他人做出羞辱性动作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致使他人名誉受损。这既包括凭空编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如捏造“出轨”“贪污”“学术造假”等不实内容,并通过口头、书面或网络等途径传播;也包括对真实事件进行断章取义、夸大或歪曲解读,误导公众对他人的评价。
  

此外,这四类特殊场景下的侵权认定,也需要了解。第一类是捏造事实的差评。消费者基于真实交易和真实体验,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批评,即便言辞激烈、主观感受负面,亦属于正当权利范围。但是,如果消费者故意捏造与商品或服务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事实”,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且该虚假信息足以影响潜在消费者的判断,进而损害商家商誉,则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
  

第二类是不当转发侵权信息。法律不要求转发者具备专业调查能力,但要求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当侵权事实已十分明显,或者信息来源不明、内容异常且煽动性极强,普通人在合理注意下即可产生怀疑时,若仍予以转发,则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转发者同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类是通过文艺作品影射他人。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对象创作的文艺作品,如果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作品中使用化名,但若人物特征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的现实对象,同样构成侵权。
  

第四类是网络平台疏于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未及时处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网络平台不能消极应对侵权投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侵犯名誉权

法律后果可不小


别以为只是吐槽了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其中,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包括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行为人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提醒,网络上的辱骂、诽谤行为,即便未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同样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类特殊对象的名誉权保护


除了常见的对于身边人、商家的侵权行为,对于三类特殊对象的名誉权保护,法律专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类是死者。死者的名誉受民法典保护,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死者。对于英雄烈士的名誉,除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定外,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及刑法的特殊保护,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二类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商户、机构等。这些主体的名誉权体现在以商业信誉、品牌口碑、社会经营评价为核心的商誉权益。由于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精神属性,其名誉权遭受侵害时,可以主张赔偿财产损失,但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身商誉。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一起案例中,某网络主播持续诋毁、严重侵害某知名企业商誉及经营者名誉,河南法院判令该主播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60万元并公开道歉。
  

第三类是公众人物,包括公职人员、明星等。因其言行涉及公共利益,法律要求其对舆论监督和适度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即使舆论监督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误会或夸张,只要不具有主观恶意、情节轻微,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这种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行为人恶意捏造事实,进行纯粹的人格侮辱,或者明知是虚假事实仍故意散布以博取流量,即使对象是公众人物,同样构成严重的名誉侵权。


名誉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面对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形,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法律提供了多层次、递进式的救济途径,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是自力救济。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保存侵权证据,包括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保留链接,记录点赞数、评论数、转发数等。最稳妥的方式是进行公证取证,以防止证据灭失。同时,可以明确要求侵权人删除内容、停止发布,并及时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步是行政救济。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对侵权人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步是民事救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法典还提供了两项特殊救济途径,其一为人格权禁令: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当侵权行为正在或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可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其二为媒体公告执行:如果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道歉义务,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四步则是刑事自诉。如果侮辱、诽谤行为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言论自由有边界

合法维权有底气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任何自由都有其边界,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法官提醒大家,网络空间虽然具有虚拟性,但连接着真实的人和社会关系。每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人格。
  

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而非将网络当作情绪宣泄的工具。一时冲动的网络谩骂,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侵权诉讼的困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当自身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也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治社会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坚实的权利保障。敢于对网络违法言论说“不”,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也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记者: 杨晶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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