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即将出台的红头文件,可能因为一句“优先选用本地企业”的表述,在送审阶段被“枪毙”;一项惠民政策,可能因为给外地车辆设了更高的停车费,就被打回重审……这并非虚构场景,而是过去一年山西各级政策制定部门经历的“日常”。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覆盖物业、供热、环保、停车收费等10个领域,集中呈现了政策制定源头“排雷”的过程。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印发《××市2025年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实施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庭院管网和建筑内部公共区域管网改造,市财政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的表述。案件属于地方清洁取暖散煤清零领域典型的妨碍市场准入的问题。对老旧小区进行集中供热管网改造,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政策支持,限制了市场准入。通过在送审稿阶段及时纠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竞争筛选质量可靠、服务到位的经营主体,切实保障群众取暖产品供给质量,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清洁取暖项目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某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县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2026年度)实施方案》公平竞争审查复核过程中,发现该方案含有“政策规定农户在市场价基础上优先销售给本县红芸豆企业,每斤补贴农户0.5元,合计补贴60万斤”的条款。案例精准穿透了“财政奖补支持农业产业”的合理表象,识别出通过补贴农户并附加“优先销售给本县企业”条件所构建的隐性贸易壁垒,将补贴条件与“优先销售给本县企业”挂钩,实质上是通过财政利益诱导变相强制农产品优先供给本地市场,干预商品要素的自由流通。审查有力纠正了以农业特殊保护为由规避竞争审查的错误倾向,警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地方产业扶持政策不得附加交易流向条件,财政奖补政策应聚焦于提升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竞争力指标,用于鼓励生产行为本身,而非干预销售渠道和去向,为各地在制定农业、产业等领域的奖补政策时提供了清晰的分析范式和合规指引。
梳理典型案件,“优先本地”是妨碍公平竞争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优先选用”“鼓励选用”还是“应当选用”,无论是针对产品、服务还是施工主体,其本质都是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市场选择,使外地经营者被排除在外,本地经营者缺少竞争压力。审查机关指出,这些条款均构成“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保障性住房、微短剧、电信等领域。某市将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限定为选定的国有企业;某市在扶持微短剧产业政策中直接指定基金管理人;某地政府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直接指定某运营商作为多个市场化业务领域的实施主体,并承诺人才、技术和资金倾斜。这些做法虽形式不同,但本质一致,都是通过行政力量直接“圈定”经营者,使其他主体无缘参与。
准入环节是另一类违规的高发区。某市住建局拟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提升物业管理工作质效的实施意见》。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凡在我市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在开展服务前,向属地县(区)申请登记备案”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实质上设置了额外的市场准入环节,使得尚未进入市场的企业须先完成备案方可开展服务。对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及市场进入机会形成限制,可能对该行业充分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发挥。
某市能源局牵头起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一)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落实合法用地手续后,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加强审管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备案后,征求同级能源部门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能源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备案”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与《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存在变相违规设置前置审批程序的问题,妨碍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这类问题有一个共同特征,将本应告知即可的备案,变成了需要审批的“准生证”。第一起案例属于住建物业行业监管领域擅自增设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典型公平竞争违规问题。物业管理业务属于市场负面清单外领域,地方政策不得限定特定经营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设置违法市场准入壁垒和歧视性准入条件,应确保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同等适用。第二起案例,属于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典型的借备案名义,增设准入审批环节的隐性壁垒问题。充换电基础设施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领域,政策起草单位应当与省级现行管理规定保持一致,清晰区分告知性备案与行政审批边界,不得以“加强审管联动”为名,隐性增加备案审批环节。通过在法规送审稿阶段及时纠偏,从源头防范排除、限制竞争风险,为能源行业配套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实操示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破除隐性市场准入障碍,持续优化新能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备案环节的手续是看得见的门槛,歧视性待遇是公平竞争审查中另一类需要关注的问题。
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含有“第十条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火车站、机场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优惠政策……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场(位)……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费”的表述。审查认为,该办法仅对本市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给予停车费优惠,排除、限制了外地新能源车牌照获取同等优惠的权利,实质上对外地车辆设置了歧视性收费标准。
某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拟印发《××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所使用作业农机具通过2024年年检”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与《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办法》中规定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铧犁等农业机械具体定期检验间隔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要求不一致,表述可能排除按规定检验但无2024年年检证明的农机服务主体参与该项目,对部分农机服务主体形成不公平竞争。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对于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要求必须坚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所使用作业农机具通过2024年年检”的要求,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政策制定中设置了差别化的门槛或标准,使一部分经营者无法享有与另一部分经营者同等的待遇。这种“两张脸”的做法,既损害了市场公平,也影响了要素的自由流动。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涉及收费减免、资质认定等政策时,应当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以地域、号牌等非竞争性因素作为区别对待的理由。
如果,歧视性待遇是在“准入”阶段设卡,那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企业进入市场后,通过无依据的规定,把企业“请”出去。
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市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该文件送审稿中含有“13.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整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创A升B’行动,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B级以下的企业列入淘汰计划,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淘汰关停”的表述。审查认为,该条款内容无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依据,以环保绩效评级为由,强制特定企业退出市场,实质是以行政强制方式设置不合理退出条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案例是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违规设置市场退出壁垒的典型问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但行政监管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以污染整治为名,行政干预强制企业退出市场,属于典型的设置不合理市场退出条件,排除、限制了相关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本案例清晰界定了生态环境合规监管与违法限制市场竞争的边界,明确了行业专项整治政策不得擅自增设市场退出条件,有效杜绝“以监管之名行垄断壁垒之实”,对平衡行政监管与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基层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具有典型示范和指导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