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新闻发布。
山西省五千年文明史上下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厚重多彩,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薪火相传的生动见证,是全省人民优秀传统文化的活态展示。
2012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省份之一。施行以来,对促进全省非遗传承与传播、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山西省非遗工作发展需要。
新修订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要对戏曲、民歌、鼓乐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遗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遗与旅游融合品牌;要求开发和利用非遗时,应当尊重其文化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为非遗传承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