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修订《山西省公路条例》 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9-29 08:20:08

山西晚报·山河+讯   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是最基础、最广泛的交通基础设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省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4.77万公里,在全国率先建成“城景通、景景通、城乡通”的全域旅游公路网。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其中,《条例》对与行政审批、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不适应、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理顺了监管职责。《条例》明确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由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监管机制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规范养护市场秩序,保障养护质量和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公路养护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承揽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条例》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并对公路养护作业和巡查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养护作业现场的布控和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范了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地质灾害高风险路段研判会商和应急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判会商,加强监测、巡查、预警;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机制;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遭遇损毁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

  

《条例》体现“人工智能+监管”,明确运用数智化方式优化和规范检查秩序和非现场执法。《条例》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施划标线、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记者: 薛建英
编辑: 张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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