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山西省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5月至9月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二、其他类型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电价政策以及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继续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4〕294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2027年采暖期起执行,采暖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各地确定的时间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山西省现行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