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实施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8-14 14:56:26

山西晚报讯·山河+讯 8月13日上午,《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吕梁市召开。经吕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这批法规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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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冯帅

此次集中修改涉及《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涵盖大气、扬尘、机动车尾气、水、泉域、饮用水源、文明行为、工业固废等多个领域。


据介绍,本次修改遵循“一致性和最小修改”原则,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正,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修改涉及立法依据、防治原则、主管部门表述、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及技术性调整等方面。例如,露天焚烧规定由全域全时段禁止调整为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省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删除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的禁止规定;噪声相关禁止行为修改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向社会排放噪声。此外,对照法典法律责任分则,对处罚条款进行了删除或修改,确保处罚种类和幅度与法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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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冯帅

针对群众关心的居民小区周边工地扬尘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压实部门协同监管责任,要求施工围挡、裸土全覆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刚性落实,扬尘责任人及举报方式须在工地门口公开。群众可拨打工地公示电话或12345、12369热线投诉,相关部门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围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市公安局负责人称,修改后的条例与法典衔接,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关于文明行为条例中养犬条款,市公安局表示,此次修改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贯通,使文明养犬成为法定义务。


吕梁市政府表示,将从宣传解读、配套衔接、长效监管三方面发力,确保修改后的法规落地见效,全面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并将法规实施情况纳入考核。




记者: 王晋磊
编辑: 李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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