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调查评估启动、组织实施、报告批准、整改落实及保障机制作出系统规范。《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暂行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较大、一般等级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在组织领导上,《暂行办法》明确分级负责工作机制,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跨行政区域、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自然灾害,可按程序提级调查评估,或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导。
在启动标准上,《暂行办法》按灾害等级作出量化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此外,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凌汛、风雹、雪灾、低温冷冻及多灾复合造成的相应等级自然灾害,或其他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形,按对应等级启动。
《暂行办法》规定,实施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评估组一般由综合协调、技术调查、灾情损失、灾害应对四个内设小组构成。同时明确应急、公安、气象、水利、卫健、消防等部门职责分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勘查检测、模拟推演等技术支撑工作。
《暂行办法》细化调查评估全流程规范,明确工作需严格按照方案制定、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推进。重点核查灾害发生全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精准区分不可抗力因素与人为过错影响。调查评估组需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60日。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特别是工程或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保障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同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保障。同时,加强专业力量培育、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此外,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的受灾面积参考本办法开展调查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