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划定:集中区域,整体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此类区域通常为考古潜力高、遗存密集、易受建设或盗掘威胁的地带,如古河道、古城址、沉船集中区等,实行“区域管控、动态监测、限制开发”。
国家级统筹:跨域与涉海,统一管理
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涉及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报国务院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