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晚报·山河+讯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合法不行,程序不严谨不行,裁量过罚不当也不行。9月10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召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会商会议,围绕执法主体、程序、裁量、责任、行刑衔接、内部监督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通报了有关行政执法典型问题,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明确了六项重点工作要求:执法主体要合法适格。 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执法决定。执法程序要规范严谨。抓实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送达执行等全流程管理。执法裁量要过罚相当。 严格执行《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细化涉煤领域裁量基准。执法责任要落实到位。分解执法职权,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完善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强化内部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
各参会部门表示,将以此次会商为契机,强化协同联动,补齐执法短板,推进执法主体规范化、执法程序标准化、裁量基准精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化、内部监督常态化,为全省煤矿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