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将非婚生女交给保姆,多年不闻不问,致其13年没有户口、学籍,无法中考,法院: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两人犯遗弃罪  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显示,2012年6月,在北京开诊所的周某军、李某娇非婚生育一女周某甲。2013年,张某芳经家政公司介绍,到北京住家照顾周某甲。此后周某军、李某娇多次让返乡的张某芳将孩子带回山西老家照顾。


2014年春节后,张某芳多次要求送回孩子,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周某甲自此长期跟随张某芳在山西生活。2014年至2017年1月,周某军、李某娇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芳支付部分劳务费及周某甲抚养费用,从未探望孩子;2017年1月后,彻底停止付费、失联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周某甲长达13年未办理户口登记,对周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


2024年7月,张某芳因其自身诉讼能力较弱,向山西某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认为,暂时无法确定周某甲处于被遗弃状态,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终结审查。


2025年5月,因周某甲一直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没有学籍,无法参加中考,也无法办理社保,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张某芳再次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实周某军、李某娇长期遗弃周某甲,且对另一女儿同样存在遗弃行为;周某军负债200余万元,二人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义务;另查明周某军父母已去世,李某娇父母也无抚养周某甲意愿。同时查实,多年来张某芳持续悉心照料周某甲,经济、身体条件适宜抚养,周某甲本人也自愿随其生活,民政部门亦同意指定张某芳为监护人。


2025年6月16日,检察院依法向某县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7月1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芳为周某甲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某县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为周某甲办理户口登记、学籍、社保等手续。2026年7月14日,法院判决周某军、李某娇犯遗弃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周某军、李某娇遗弃另一名女儿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编辑: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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