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  近日,省政府正式修订印发《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办法》立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核心目标,精简办事要件、放宽登记限制、明晰监管权责,进一步降低各类经营主体开办准入成本,为全省市场主体提质扩容再添制度支撑。

此次修订结合全省商事登记实际运行现状,在延续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住所申报承诺制等成熟便利举措基础上,针对性破解经营场所举证繁琐、注册选址受限、权责界定不清等堵点难点。

明确证明材料。《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统一审查标准:明确住所证明材料,覆盖各类常见情形;对于集群登记、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等入驻式经营主体登记简化证明材料;解决了公产房、自建房等无证房产权证明开具难题。

比如,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或各类经济功能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实体经营场所,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等。

优化便民措施。《办法》着眼政策延续,统筹兼顾风险防控:完善住所申报承诺制,依托产权信息数据共享核验住所真实性;保留“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登记”等便利措施,“一照多址”调整至住所所在县(区)域范围或经济功能区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一址多照”强调科学合理确定登记主体数量,“集群登记”突出对托管机构合规运营的要求。

强化登管衔接。《办法》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效能:针对住改商,要求经营主体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失信未修复的部分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违规托管机构还会限制其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2月26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记者: 薛建英
编辑: 胡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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