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有序推进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今天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坚持优质优价原则,树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既充分考虑质量、价格等一次性采购成本,也兼顾耗材试剂使用和售后维保服务等长期成本,科学设定评审标准、合理选择评审方法,加强异常低价审查,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节约资金单一目标向优质优价综合绩效目标转变。建立高值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备案数据库,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构建全国高值医用设备价格透明机制,推动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