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日,杜某某驾驶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着和顺县天顺街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车辆行至中和南街十字路口时,靳某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正由北向南驶来。两车在路口中央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到场勘查后,依据相关法规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靳某某的行为同样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右侧来车先行示意图。
拿到责任认定书后,杜某某心里有些想不通:这个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交警指挥,大家都是一样直行,为什么发生事故后我反而要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对此解释说,很多驾驶人存在类似的误解,觉得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就等于“谁先到谁先走”。实际上,交通法规对无信号灯路口的通行规则有着明确要求,目的就是为了在没有红绿灯指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有序分配路权,减少冲突。
具体到这起事故,杜某某由东向西行驶,靳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在两车都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前提下,靳某某的车正好处于杜某某的右侧方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杜某某在进入路口前应当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杜某某没有这样做,直接驶入了路口,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因此,他未履行让行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靳某某虽然处于右侧,但在通过路口时同样没有做到充分观察、减速慢行,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为什么规定右侧来车先行呢?这与我国车辆的驾驶位设置在左侧有很大关系。因为我国的驾驶位置在左侧,左侧“A柱”靠驾驶人近,遮挡视野范围大,而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所以,左侧的车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的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理当被让先行。
杜某某所违反的,正是无信号灯路口通行中的“让右原则”。交警特别提醒,这条规则有明确的适用前提: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没有让行标志标线,且两辆车都是交叉方向直行。只有在这些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适用让右原则。如果有信号灯,自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果有让行标志,则按标志指示让行,不能机械地套用让右原则。
除了让右原则,无信号灯路口还有两条同样重要的让行规定,每一位驾驶人都应当熟悉。
第一条是“右转让左转”。当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辆车,一辆要右转、一辆要左转,即将驶入同一个路口时,右转车辆应当让左转车辆先行。有些驾驶人可能觉得,右转车辆贴着路边走,左转车辆绕大弯,双方互不影响,为什么非要右转让左转呢?实际情况是,左转车辆需要跨越对向车道,行驶轨迹更长,在路口内停留的时间也更久。如果右转车辆不礼让,两车很容易在路口出口处形成交叉冲突,轻则互相阻挡、造成拥堵,重则发生剐蹭甚至碰撞。右转让左转,就是为了让左转车辆尽快通过路口,减少路口内的交织点,保持通行秩序。
第二条是“转弯让直行”。不论左转还是右转,转弯的车辆原则上都应当为直行的车辆让行。这条规则的道理相对直观:直行车辆速度较快、车流连续性更强,转弯车辆需要减速、观察、寻找时机汇入或穿越,如果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抢道,直行车辆往往来不及反应,极易引发事故。尤其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转弯车辆耐心等待直行车流通过后再行动,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安全驾驶的基本习惯。
杜某某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在日常驾驶中,不少驾驶人行经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往往容易放松警惕。有人觉得路面空旷,视线良好,没必要减速;也有人认为对方应该会让自己,踩着油门就想抢先通过。然而,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一念之间。
路口本身就是城市道路交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不同方向的车辆在这里交汇,行人、非机动车穿梭其间,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正因为风险如此集中,才有人说,每一个路口都是一道必须认真对待的关口,提醒每一位驾驶人到了这里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
怎样才能安全通过这道关口?晋中交警给出三步操作要领:一是慢,接近路口前,不管路况看起来多好,都要提前松开油门,把车速降下来;二是看,降速的同时,扭头观察左右两个方向,确认有没有来车、有没有行人,视线被遮挡时更要探头看清;三是过,确认各个方向都安全后,再平稳驶过路口,整个过程当中保持警惕,随时准备刹车。这三步看似简单,却是无数事故教训换来的经验。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驾驶人行经路口时,务必时刻观察周边车况、路况,主动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和行人。抢一步不如慢一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通过,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真正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