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  近日,省林草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山西省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刑民衔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严厉打击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规定》所称“行刑民”,是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规定》所称“人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野外违规用火、故意纵火、失火、拒不执行防火命令等。


人为因素是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最主要原因。以往案件处置中,行政、刑事、民事追责分步推进,证据流转、责任衔接存在堵点。《规定》率先搭建“行刑民”联动机制,实现三类责任同步调查、证据互认、无缝衔接。


《规定》明确,按火情轻重分类施策:轻微火情依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生态和财产损失的,区分故意、过失、单位及个人行为,叠加治安惩戒、信用监管;酿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从严落实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双重惩戒,涉事严重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特险期、高火险期违规用火,依法从重处罚。比如,人为因素引发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或者受害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火灾扑救开支、灾情鉴定评估费用,政府先行垫付后可向责任方追偿。生态受损的,可由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判令责任人开展原地修复或替代性修复。当事人已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赔偿义务不能免除。


《规定》要求,省、市、县三级建立林草主管部门牵头的行刑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等情形,对违规办案人员一并追责。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记者: 薛建英
编辑: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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