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订印发省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8-02 16:05:55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22年出台的旧版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旨在全方位规范省级人才专项资金申报、发放、监管全流程,以财政资金赋能全省人才引育留用工作。


据了解,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安排资金,由山西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管理,专项用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保障、研修培训、平台建设的津贴补助和项目资助等,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并全程接受监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资金管理遵循“促进发展、择优资助、公平公正、加强监督”原则,执行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依规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在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方面,省级专项资金覆盖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研修项目补助、博士后专项补助、留学人员择优资助、平台建设补助和市场化引才奖励等项目,《办法》同时对这六大类人才扶持项目统一划定了清晰补助标准与申报流程。其中,在高端创新型人才方面,对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岗位津贴;通过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两万元津贴。博士后资助方面,新进站全职博士后按照每年1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生活补助,博士毕业于海外知名高校的按每年20万元标准执行;在职博士后按每年8万元标准执行。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可申请择优资助,重点项目不超过12万元(社科类不超过6万元),普通项目不超过5万元(社科类不超过3万元)。


山西省人社厅将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三晋英才计划人才项目及评审经费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省级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编辑: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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