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山西籍廉吏栗毓美与李殿林
张建军
清代山西,不止有晋商票号、边塞雄关,也有一批以清廉、实干著称的官员。栗毓美与李殿林便是其中代表。栗毓美道光年间在河南治河,以“抛砖筑坝”、清廉任事著称;李殿林出身大同,光绪年间曾任吏部尚书等职,以清正自持、整顿吏治见长。一个出自浑源,一个出自大同;一个在黄河堤防上建功,一个在中枢政务中守正。把他们放在一起看,能更清楚地看见三晋廉吏跨越时代的共同底色:居官不贪,任事不避,爱民不伪。
栗毓美是山西浑源人,道光年间曾任河东河道总督,主持河南、山东一带黄河防务。他的清廉,更多体现在河工一线。
清代河工经费庞大,从采料、筑坝、征夫到验收,处处都有利益空间。许多官员把治河当成“肥缺”,虚报工程量,侵吞公款,致使堤防不固,汛情频发。栗毓美却反其道而行。他推行“抛砖筑坝”,以砖代石,既坚固耐用,又节省经费。史料记载,他在任期间为朝廷节省大量治河银两,且黄河险段多年未发生重大灾害。
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不取河工陋规。河工官员收受回扣、摊派民夫、克扣工钱,本是当时常见弊病,栗毓美却严禁此类行为。灾年开仓赈民,他敢于承担责任;审理案件,他力求平允,民间有称其断案公正、清廉爱民。百姓尊他为“栗大王”,并非只因他会治水,更因他治水时不扰民、不贪财、不推责。
栗毓美之清,重在“行”。他的清廉不是躲在书斋里的清高,而是在堤坝上、在灾民中、在案件里一点一点做出来的。他把清廉变成了工程标准,变成了救灾速度,也变成了百姓心里的信任。
李殿林是山西大同人,清末重臣。他出身寒素,凭学问与政绩进入仕途。晚清官场风气复杂,请托、馈送、钻营并不罕见,而李殿林的清廉,首先体现在“不受”二字上。
他任江苏学政时,掌管地方科举教育事务,本是最容易受人请托的位置。盐商、士绅、亲友若来求情,他多严词拒绝。有人以重金相送,他不取;有人以乡谊相托,他不徇。对他来说,学政之权不是人情交易的筹码,而是选拔人才、整肃风气的公器。
后来他任吏部尚书,身处中枢,上奏请求停止捐纳制度,整顿吏治。面对官场人事与利益纠葛,仍以清正自持,不借权位为亲故谋私,不因时局动荡而放松操守。晚年辞官回乡,家中并无厚积,正说明他的清廉不是口头标榜,而是一生践行。
李殿林之清,重在“守”。他守的是制度边界,是官员本分,也是读书人的廉耻。面对权力,他不伸手;面对请托,他不开口;面对利益,他不动心。这样的清廉,未必轰轰烈烈,却能在官场浊流中守住一方清明。
栗毓美和李殿林,虽没有生活工作在同一时期,但却都能各守其职、各司其责,一个偏重河工与民生,一个偏重吏治与教育;一个在地方守堤防,一个在中枢守制度。表面上看,他们做的事并不相同,但精神内核高度一致。
栗毓美的清廉,体现在拒绝工程腐败。他不让治河经费流入私囊,不让百姓负担成为官员政绩的代价。
李殿林的清廉,体现在拒绝权力寻租。他不让人情越过公法,不让私利侵蚀选才用人之权。
前者守的是“民命”,后者守的是“官德”。一个清在波涛之上,一个清在案牍之间。若说栗毓美让人看见清代官员应有的担当,李殿林则让人看见清代官员应有的廉义。
新时代新征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我们在讲清廉,不能只讲“不贪不占”,还要讲如何为民“敢担当、树政绩”。栗毓美和李殿林之所以值得书写,正因为他们不是消极避世的清官,而是积极有为的能臣。栗毓美廉而不虚,李殿林清而不懦。栗毓美、李殿林二人身上都有三晋人物的朴实、刚正与担当:不尚空谈,不慕虚名,不把清廉当作装饰,而把它当作为官的底线、做事的前提。
栗毓美以清立功,李殿林以清守正;一为一守,共同构成了清代山西廉吏的精神谱系。这样的题材,既适合廉政教育,也适合地方文化宣传,更能让今天的我们从历史人物身上看见清廉与实干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