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说法丨为办退休自担社保费?法院判决这样说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4-16 09:23:01

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并出具承诺书表示不再追索,事后能否要求单位返还?4月15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回应。法院认定,劳动者自愿承担社保费用的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


基本案情:为办退休垫付25万余元


李红(化名)自1999年5月起,在一家单位从事护工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10月李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没有为李红缴纳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李红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于2024年10月10日向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前述时段社保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及滞纳金均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就单位未缴社保事宜主张任何权利。随后,李红向单位前后分两笔支付25万余元用于补缴社保,该单位为其办理了补缴手续,李红已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5年5月,李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及对应损失,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李红不服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承诺书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劳资双方的合意予以免除或变通履行。本案中,李红虽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并放弃相关追索权利,但该承诺实质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社保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社会保险统筹的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亦明确此种承诺应认定无效。法院遂判决某单位向李红支付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39448.88元,对应滞纳金149123.56元以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35068.02元。某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社保缴纳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办案法官表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自由协商处分的范畴,即便劳动者出于办理退休的需求,出具自愿承担单位缴费义务,放弃追索权利的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对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切勿通过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自担缴费义务等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定责任,此类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免除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即便出于特殊情况垫付了相关费用,仍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应由其承担的法定缴费部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 杨晶
编辑: 张静玉 实习编辑 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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