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如果遇到“楼上漏水楼下遭殃”的情况,再好的关系也可能降到“冰点”。邻里之间产生摩擦或矛盾,该怎么办呢?责任怎么认定?损失谁来赔?11月13日,忻州中院通报了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真实案例。
原平市的郭某长期空置的房子因漏水导致天花板、墙面、灯具等多处受损,经物业和供热公司排查,怀疑是楼上秦某和张某家的卫生间漏水所致。郭某找上门要求赔偿,但秦某和张某矢口否认,认为可能是公共管道的问题,自家打压测试也没发现漏水。协商无果,郭某只好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
按照过错推定定责,双方均需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生活经验与在案证据,楼下房屋受损与楼上住户房屋渗水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楼上住户如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应承担责任。同时,郭某因长期未居住房屋,未能及时止损,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秦某、张某赔偿郭某10000元。
房屋漏水问题“查因难、定责难”,法官提醒大家,发现漏水情况,应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同时及时联系物业,必要时共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如果房屋长期空置,需定期检查,防范隐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楼上的小孩子每天晚上剧烈蹦跳,找物业、问社区、报警都试过了,多次沟通无果,如果想起诉,该怎么做呢?律师建议,可以在邻居孩子跑跳时,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取证需要根据自身的诉求进行,同时,在取证时不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如果只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进行相应的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建议与楼上业主沟通、通知物业协调,并同步注意保存沟通协商的证据。如果想进一步主张赔偿,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邻居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以及具体损失数额。
邻居在楼道内堆放包括废弃快递包装盒及其他私人物品等在内的杂物,不仅妨碍了正常通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多次沟通无果,该怎么办?你可以首先与堆积杂物的邻居进行沟通,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向物业投诉,委托物业清理。如果邻居仍然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理,建议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邻居为了自家方便,将空调外机放置离我家卧室窗户只有几十厘米的地方,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使我难以入眠,多次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无果,怎么办?可以请物业或居委会从中协调,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噪音评估。若确属妨害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移除或改造外机,消除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在合理的容忍限度内,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