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还没下,救命钱先到了。这背后是一项名为“先予执行”的应急司法制度。它究竟是什么?为何能破解“救与不救”的两难?10月22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司法有速度,更有温度。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道交速裁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高效启用先予执行制度,依法裁定先行支付救治费用共计78万元,为遭遇重大车祸、一级伤残的农村高龄老人送去“救命钱”,有效破解受害家庭“治病缺钱、停药致命”的两难困境。
该案原告系忻府区农村高龄老人,无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因车祸造成的伤情极其危重,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不间断治疗和24小时专人护理。
事故发生后,短短数月,老人的各项治疗、护理花费已逾百万元。家属倾尽所有积蓄、多方奔走筹款,仍难以维系持续的高额救治支出,一度陷入“继续治疗无力承担、停止治疗危及生命”的艰难困境。为保障老人生命接续、持续治疗,受害人家属将肇事方及相关责任主体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并紧急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及救治配套的专业陪护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生命至上、民生优先,第一时间开通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审查案件事实、伤残等级、治疗记录、费用票据及家庭困难情况。经审查,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投保高额商业保险,持续救治具有极强紧迫性;如赔偿资金不到位,将直接中断治疗、造成不可逆严重后果,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
为最大限度降低伤者风险、抢抓救治窗口期,忻府区法院简化办案流程、提速司法保障,依法快速作出裁定,责令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执行医疗费、救治配套的专业陪护费共计78万元。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保障救治资金及时到位,有效缓解了受害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解决了家属“治与不治”的两难抉择,为老人留住生的希望。
先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给付义务或实施特定行为,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特殊制度,目的是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它并非对案件实体结果的提前定论,而是应急性司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不过,案件类型符合还不够,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还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应承担何种给付义务较为清楚,不存在重大争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确有紧迫需要;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否则裁定也难以落实。此外,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书面申请启动,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裁定;法院还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先予执行金额应限于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且以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