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元,一博士生获刑八年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5-15 13:16:44

山西晚报·山河+讯   5月15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福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柴某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告人柴某因在攻读硕博期间虚构科研支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柴某,男,1992年出生,江苏人,案发前系某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3年,柴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作为导师科研团队成员,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事务。




在此期间,柴某在未开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伙同陈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科研试剂及耗材发票,并冒签学院医生丘某、胡某等人姓名,将虚假材料提交财务部门报销。相关款项由学校支付至开票公司账户,扣除约10%手续费后,剩余资金转入柴某指定的田某等人银行账户,由其支配使用。


经审计,柴某共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案发后,其向被害单位退还524万余元。2024年9月18日,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期间,其又退赔2000元;公安机关已查封田某名下两处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科研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情节,同时存在多次诈骗等从重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02万余元。所退2000元及查封房产中属柴某所有的部分,依法用于退赔。


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6年3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梁成虎
编辑: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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