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央跑会 |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4-15 17:32:01

城市更新,不仅是钢筋水泥的物理更迭,更是城市治理理念与民生福祉的深层变革。4月1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5日,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山西省住建厅等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进行权威解读。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发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图)

据悉,《条例》共6章42条,立足山西实际,围绕城市更新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系统规范,构建起规划引领、规范实施、多元保障、严格监管的制度框架。

“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注重治理投入与城市特色发展,是《条例》的特色与亮点。”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成斌表示,《条例》紧扣城镇化转型发展趋势,以法治方式回应城市更新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转变的时代需求,四大亮点凸显立法温度与精度。

注重以人为本,坚守城市更新的为民初心。《条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兼顾“物的更新”与“人的需求”,既推进危险住房改造、管网更新、道路绿化等硬件提升,又重点布局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残疾人设施完善等民生工程,明确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城市更具宜居性与包容性。

注重系统观念,构建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作出规定,明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和审查、批准程序;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注重治理投入,协同推进“建设更新”与“长效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为统筹管理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内部和周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强化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

注重特色发展,塑造城市独特风貌。《条例》立足山西丰厚历史文化底蕴,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制度,规定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鼓励在保护传统格局与风貌的基础上推动老建筑活化利用,让三晋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续焕新。


编辑: 张文娟 实习编辑 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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