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当街咬人,犬主赔钱又挨罚,涉事马犬被转移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6-08-25 08:35:46

山西晚报·山河+讯  路边突然蹿出一只马犬,狠狠咬住过路男子的左腿……近日,晋城市阳城县某建材厂门口发生一起烈性犬伤人事件。8月24日,记者从阳城警方获悉,凤城派出所、巡特警大队依法查处该起案件,犬主李某不仅赔偿了医疗费,还被依法处以500元罚款,涉事马犬已被转移出重点管理区。

  

事发当天,群众王某报警称在某建材厂办事时被路边蹿出的犬只咬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通过走访排查锁定涉事犬只主人李某。经查,李某平日将所养马犬圈养于店门口笼中,当日将犬放出后,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任由犬只在路面自由活动。马犬属于烈性犬种,攻击性较强,在完全失控的状态下将途经的王某咬伤。处置过程中,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普法教育:县城建成区属于重点管理区域,严禁圈养烈性犬;犬只一旦进入公共区域,养犬人必须全程落实牵引、佩戴嘴套等管控措施。经劝导,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主动向王某赔礼道歉,承担了医疗、疫苗接种等全部费用,取得王某谅解。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李某在公共区域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过失致使他人受伤,阳城公安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事马犬已被转移出重点管理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养犬违法行为的“阶梯式”处罚标准。根据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次疏忽,赔了钱、罚了款,犬只也被转移。警方提醒广大养犬市民:遛狗必牵绳,烈性犬不出户,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新法已实施,违法养犬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更大。



记者: 辛戈
编辑: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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