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晚报·山河+讯 8月18日,省人社厅传来消息,自10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这是继2025年1月调整之后,我省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后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2350元、二类2250元、三类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上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3.5元、二类12.9元、三类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5.3元、二类24.2元、三类23.3元。
对比2025年1月起执行的标准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本次调整后三个类别月最低工资均上调了200元。全日制小时工资分别上调1.1元、1.1元、1.2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等均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包吃住”“含社保”等理由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工资水平处于底线附近的劳动者。除了直接涨薪,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多项劳动保障待遇的计算基数。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班费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也往往以最低工资为参照底线。标准上调后,这些关联待遇将随之“水涨船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