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5起涉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被通报
山西晚报·山河+发布时间:2025-09-12 20:20:12

2025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空气质量改善,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强化科技赋能执法,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问题。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5起涉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芮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芮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DA003窑烟囱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5.2mg/m³(标准为30mg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22mg/(标准为150 mg/),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35mg/(标准为200 mg/),三项污染物均超过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7月16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第三方检测精准发现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快速锁定违法排污证据。这一做法不仅提升了执法效率,而且增强了执法的精准性。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执法,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专业支撑,有助于提升执法效能。


阳泉市某炉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4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平台推送线索,对阳泉市某炉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在线设备中控机数据显示,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该企业烟气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出现多日多时段超过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0-2023)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00mg/)。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8月26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4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中,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千里眼”作用,通过使用在线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远程巡查,精准识别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强化“人防+技防”手段,切实提高监督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有力推动了非现场监管执法良性运行。

 

吕梁市某铸管有限公司烟气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用“人机协同”执法模式,运用了无人机巡查技术,对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企业厂界、周边环境及一些难以人工抵达的区域进行了全方位巡航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某铸管有限公司熔炼车间顶部密闭彩钢瓦破损,造成部分烟气从破损处无组织逸散至外环境,导致出现可视烟雾。接获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行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全面系统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同步对相关负责人询问调查。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6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无人机执法是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使用无人机在不入企的情况下实时查看企业运行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在发现问题线索后,迅速进行现场核查,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科技赋能,实现从传统“人海战术”向“智慧执法”的转变,是今后优化监管执法方式的重要途径。

 

祁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8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祁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窑炉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而配套建设的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施却存在异常运行情况。经现场检测设备实时监测,该设施的温度显示面板数值仅为139℃,显著低于设备设计运行温度区间(300-420℃)。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近72小时设备运行日志,确认该企业长期在低温工况下维持脱硝设施运转,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氮氧化物有效处理。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9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中,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彰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刚性。该处理结果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各类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守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曲沃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深入曲沃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一线,对厂区内正在作业的轮式装载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对该轮式装载机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为1.42m-1,远超Ⅱ类限值0.8 m-1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超标排放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件启示】


据统计,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3%和13%,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该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固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烟度超标事实,依法依规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执法力度,也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举措,此案件的查处警示各类企业都应当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记者: 武佳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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