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客户端讯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为了更好普及保险行业知识,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两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关注特殊群体投诉纠纷,提供上门调解便民服务


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的保险消费者张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保单退保产生纠纷。调解员认真制定调解方案,根据其自身和家庭实际情况,经过多次协调,组织保险公司人员,到张某家中进行了现场调解,主动延伸调解服务触角,践行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还主动跟进履约进程,最终妥善化解双方纠纷,用实际行动让特殊群体切实感受到调解服务的温暖关怀。


案例提示: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是众多解决方式中最便捷、成本最低、执行最快速度解决方式,也最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针对每一个投诉纠纷,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根据每个消费者的不同情况、不同性格、不同诉求,出具不同的调解方案,才能更好的落实“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理念,维护消费者及保险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合同表述不规范引发消费纠纷


被保险人粟某在某工地从事安装边坡挂网工作时,不慎从山坡坠落致死亡。保险公司认为:粟某作业时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且与投保工种不一致,属于免责条款范围。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特别约定条款表述不清晰,且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对该条款内容理解错误,要求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调解员在核实双方保险合同时发现,“特别约定”条款有两处表述严重错误,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案例提示:“一字之差”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每一处细节都经过充分协商和确认。根据《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记者: 薛皓中
编辑: 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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