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 近日,永州中院对蓝山县某镇卫生院“90后”医生刘某赟强奸两名未成年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量刑,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据起诉书记载,检方指控:2023年8月,刘某赟与来某某在网上结识为网友后,两人聊天暧昧。当年9月21日,刘某赟驾驶小轿车从蓝山县来到江华县。在当地某酒店的房间内,刘某赟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检方还指控,2022年1月,刘某赟与廖某某在网上结识为网友后,两人聊天暧昧。2022年8月2日、27日,2023年6月17日,刘某赟与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共三次)。


被害人来某某一案中,江华县某酒店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刘某赟入住该酒店,来某某当晚进入其房间;被害人廖某某一案的物证中,没有冷水滩区案发酒店的监控视频,但有刘某赟入住该酒店的登记信息。


起诉书显示,来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来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


1992年出生的刘某赟系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庭审中,刘某赟称其与被害人未发生性关系。辩护人刘志军认为,儿子作为未婚青年与来某某等人疑似网恋,现有证据证明他并未犯强奸罪。


江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志军以上诉人父亲的身份继续担任辩护人。在蓝山县检察院工作的刘志军是三级高级检察官,曾任副检察长分管刑事检察。


2024年10月、2025年1月,永州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刘志军提出,警方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无声音,被害人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描述与实际不相符。


刘志军据此称,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此外,他还对相片辨认、手机封存、被害人年龄、未成年证人证言等提出质疑。


对于辩护意见,永州中院评判称,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刘某赟阴毛特征的供证顺序不影响来某某相关描述的真实性,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指证行为。


对于廖某某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询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其中三次是按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区的一次全程有录音录像;廖某某对刘某赟的身高等描述与实际存在差异,该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永州中院认为,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畴,可作为定案依据。


永州中院还评判称,无证据显示涉案手机的数据存在被删改或污染;公安机关使用刘某赟16岁时照片用于辨认是系统自动抓取;被害人出生日期准确,案发时未满14周岁。


永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


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量刑,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收到判决书后,刘志军称将提起申诉。


8月6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多次拨打蓝山县检察院电话,均无人接听。蓝山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没有听说过关于辖区某镇卫生院“90后”医生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建议咨询其它部门。


记者: 梁成虎
编辑: 李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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